2011年3月,宿迁市某驾驶员培训学校教练胡某驾驶该校教练车送学员参加考试。当车辆行驶到宿迁市湖滨新城开发区嶂山大道时,胡某通过后视镜对路面观察后认为没有车辆,进行左转弯掉头操作,而此时张某正驾驶摩托车在其后面行驶,恰巧撞到车左前门,造成张某当场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还就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害人亲属协商并达成协议,获得被害人亲属谅解。该起事故经宿迁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人胡某对路面情况疏于观察,在掉头时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行驶,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胡某当庭自愿认罪、悔罪,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故适用缓刑,故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 马柏华 郭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