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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将亡女房卖给后妻 前妻怒告前夫讨还房屋

Click: 432     Date:2011/6/22 9:58:12
中国法院网讯   一对夫妻在离异时约定将住房归女儿所有,然而丈夫再婚后却将给女儿的房子“卖”给了现任妻子,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一番折腾后,原本属于女儿的房子便变成了女儿后妈的。女儿的生母得知事情真相后,愤而将前夫及其现任妻子告上法庭,诉请判决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6月17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董军与方青原本为夫妻,有一女儿小蝶。2001年,就在小蝶16岁的时候,二人终因感情破裂而协议离婚。方青与董军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女儿小蝶归董军抚养,他们居住的一套89平方米的房子归女儿小蝶所有,董军有居住权,但没有房子的处置权。与方青离婚4个月后,董军又与王惠结婚。2009年11月,小蝶因遭遇车祸离世。

    小蝶去世后不久,董军和方青就因女儿的房子的归属问题闹的不可开交。方青认为房子应作为女儿的遗产由她和董军二人共同继承,而董军坚持房子应归他一人所有。在不断的争执中,方青才得知董军早已在2004年12月29日就与他的现任妻子王惠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一份,协议显示董军将房产以4万元的价格卖给王惠。2005年1月,董军与王惠去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房主易名为王惠。

    原本属于女儿的房子现在却摇身变成了女儿后妈的,得知真相后方青自然是气愤万分。她一纸诉状将董军作为被告、王惠作为第三人告上法庭。在诉讼中董军辩称,在他和方青的婚姻关系存续时,他曾借王惠的钱,现在将房子卖给王惠是用来抵债的,故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

    魏都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无处分权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始为有效合同;未经追认,该合同无效。被告在与原告离婚时已约定本案所涉及房屋归女儿小蝶所有,但被告于2004年又将房屋卖给第三人,其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庭审中,被告及第三人没有提供小蝶追认该买卖合同的证据。且小蝶去世后,作为其遗产继承人之一的原告并不认可被告出售房屋的事实,故被告于第三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为无效,原告要求确认上述买卖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故法院判决被告董军与第三人王惠于2004年12月29日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本文人物均为化名)

作者: 芦萍 臧东亮

责任编辑: 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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