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业内人士表示,该案的宣判,意味着广西KTV经营者多年来享用歌曲著作权“免费午餐”的日子将结束。下一步,相关部门将在全区内展开维权行动。
案情回放:
侵权播放14首歌遭索赔14万元
北京天语是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代表单位。去年11月底,北京天语以“好歌城”KTV侵犯他们所拥有的《Super Star》等14首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为由,将“好歌城”告上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14首歌索赔14万元(本报2011年2月23日曾报道)。
为了能证明“好歌城”KTV侵权, 2010年8月28日,北京天语请北京市东方公证处的公证人员,及他们所委托的代理人,来到南宁市朝阳路新朝阳商业广场的“好歌城量贩KTV”。由公证员现场监督了北京天语的委托代理人,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进入“好歌城”进行消费以及现场取证的情况,并对取证过程进行了公证。
在庭审时,“好歌城”KTV一直认为他们没有侵权。因为他们歌库里的歌曲在购买点播软件时,点播软件里就有的,并且定期都会更新。他们不应该再向北京天语支付任何费用。
对此,北京天语认为,购买点播系统,并不等于向著作权人支付费用。“好歌城”KTV点唱系统长期提供北京天语的音乐电视作品,却从未经得同意,其行为已构成侵权。当时北京天语向“好歌城”索赔,14首电视音乐作品每首收费大概为1万元。
法院判决:
“好歌城”酌定赔偿6.7万多元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北京天语经华研国际公司授权取得了华研国际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包括《Super Star》等14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在内的音乐电视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卡拉OK经营行业独家行使许可卡拉OK经营者复制、放映音乐电视作品,并向卡拉OK经营者收取费用等专有权利。授权时间为2009年2月10日至2012年2月9日。
法院同时认定,“好歌城”KTV成立于2008年11月21日,拥有KTV包间127间,每天营业时间为13时至凌晨2时,消费按包间大小类型收费。
法院认为,“好歌城”KTV未经北京天语许可,通过播放设备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的场所内的点唱系统收存了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并以卡拉0K的方式向公众放映。侵犯了北京天语对涉案作品享有的著作权中的放映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
对于赔偿数额,法院认为,该案中,北京天语因侵权所受损失,和“好歌城”KTV因侵权所得利益的数额均难以确定。北京天语主张“好歌城”KTV赔偿经济损失14万元依据不足。
法院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参考相关作品使用的付酬标准、侵权行为的方式、持续时间、影响范围、经营规模、主观过错等因素。最终,酌定“好歌城”KTV赔偿经济损失为5.6万元。对于北京天语因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各项合理开支2.1万多元,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定为1.1万多元。
法院一审判决:“好歌城”KTV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其曲库中侵权的14首音乐电视作品,赔偿北京天语各项损失共6.7万多元。
法官观点:
KTV经营者播放曲目应取得许可
宣判结束后,“好歌城”KTV的代理人王律师表示,是否上诉他们还没认真考虑。但是,王律师认为,类似的结论,能否停止卡拉OK场所的侵权行为还不可知。因为,他们的曲库是专门公司提供的,作为经营者他们无权修改,要由曲库提供者来删除。曲库里有几万首歌,如果这样那样的机构都来找他们索赔,那经营场所的权利又在哪里?
广西天合公司经委托,负责向广西卡拉OK经营场所依法收取版权使用费。该公司副总经理霍波专门到法庭,想第一时间知道判决结果。霍波说,对这个判决结果,在他们意料之中。很多卡拉OK经营场所有个认识上的误区,认为购买点歌软件,就可以免费使用歌曲,其实曲库的曲目都有版权,经营者使用了就要适当支付费用。下一步,他们将在全区范围内展开维权行动。
而主审该案的蒋志文法官认为,经营者在播放曲目时,应当取得权利人的许可,否则可能会侵权。该案严格说来,在南宁市也不算首例。但是类似诉讼没有引起经营者的足够重视,从而造成现在大家都在用,也没有引起大面积诉讼。蒋法官认为,作为经营者还是应该依照有关法律,来规范自己的经营行为。(当代生活报 王斯 蒙文琦 孙晓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