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因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张某便向朋友徐某借款2万元,约定七天后归还。张某向徐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徐某人民币2万元整,还款日为2010年7月26日。过一天罚款150元人民币。”借款到期后,经徐某多次催要,张某均未能及时还款,徐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张某偿还借款,并支付违约金。庭审中,张某承认借款事实,但提出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适当调整。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协议的约定。被告张某借款后未按约归还,构成违约,应当及时归还借款并承担违约责任。然而,原被告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为“过一天罚款150元”,超过了银行同类贷款利息的4倍,应当认定属于明显过高,经被告申请,法院依法予以调整,以银行同类贷款利息的4倍作为违约责任。
作者: 罗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