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称“醉驾未必都入刑”是对法官的善意提醒,呼吁尽快出台司法解释明确定罪标准
北京、四川、湖南等省市陆续宣判首例醉驾案。
5月10日这天,在重庆举行的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军表示,要正确把握危险驾驶罪构成条件,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要与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衔接。
张军副院长的表态被网友理解为“醉驾未必都入刑”,并引发了广泛争议。最高法院是不是要给醉驾入刑“留口子”?应该如何把握定罪量刑的标准?这是不少人的疑问。
“张军副院长的说法没有问题,公众的疑惑也有一定道理。之所以有‘误解’,还是因为这个问题专业性太强。”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黄京平对记者说。
院长提醒法官谨慎办案
黄京平指出,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醉驾犯罪属于刑法理论上的“抽象危险犯”,也就是说,只要醉酒驾车,不管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都算犯罪。而最高法院副院长张军的表述,依据的是刑法第13条。这一条规定了犯罪的概念,并明确,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刑法第13条的规定属于总则,而新增的危险驾驶罪属于分则,所有分则的适用都必须受总则制约。”黄京平强调。
在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社科院国际法研究所所长陈泽宪看来,中外刑法很大的一个区别在于,国外对犯罪的界定较宽泛,而我们很严格。“在我国,一些违法行为不算犯罪,用行政处罚来惩处就可以了,而一旦认定为犯罪,都比较严厉”。
虽然刑法没有规定犯罪情节,但实践中对入罪情节作出严格限制,其实早有先例。例如,我国刑法没有规定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罪名的构成情节,多年前,司法机关就通过司法解释等明确了具体的入罪条件。
“刑法是惩治犯罪的最后手段,不得已才用。司法机关采取谨慎入罪、严格入罪的态度,也是为了最大程度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黄京平说,“我理解,张军副院长的表态是一种善意的提醒,提醒法官谨慎办案。实践中确实可能存在醉驾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况,就不宜定罪。”
刑法和道交法还需衔接
一位在郊外游玩的老人突发疾病亟需治疗,却联系不上120也打不到出租车,周围只有一个人会开车又恰好喝了酒,怎么办?如果这个人冒险驾车送医被查出酒精含量达到醉驾标准,是不是要定罪判刑?
“新闻媒体上还没有这样极端案例的报道,但如果真遇到这种案子,可能公众和网民的态度又变了。”黄京平说。
立法机关把醉驾写入刑法,是为了加大惩治力度,遏制这类违法犯罪行为。之所以产生争议,部分原因在于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比较原则,还有细化空间。在国外,许多国家对危险驾驶犯罪都同时设定了“危险犯”和“结果犯”,在“危险犯”中也根据危险程度作了不同规定。比如根据德国刑法,故意危险驾驶而没有造成危险的,处1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危及他人生命、健康和重大财产的,则处5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
“在人群稠密的道路上醉驾,和在人烟稀少的郊区道路上醉驾,危害程度肯定不一样;不同的人酒精耐受力也不一样,每100毫升血液里酒精含量达到80毫升和达到300毫升的醉驾,危险程度肯定也不一样。”陈泽宪认为,现实生活中千差万别,不可能用刑法上的一条规定来“一刀切”。
他建议,在修改后的刑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之初,应该非常慎重地处理案件,同时尽可能多地搜集案例,区分不同情况。“将来应出台指导性案例或者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裁判尺度”。
应尽快出台司法解释
著名刑法专家、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高铭暄认为,最高法院副院长称“情节显著轻微可不追究刑责”,但什么情况下属于“情节轻微”并不好判定。因没有一个客观量化的标准,不但老百姓理解起来有困难,对办案机关来说也不好裁量。如果都由法官来判定情节严重还是轻微,其裁量权也显太大。如果醉驾入罪不以酒精量为唯一的判定标准,应需要有正式的司法解释。
“我们不是法律专家,弄不明白那么高深的法律问题,也没这个必要,只需司法部门说清了什么样的醉驾才入刑即可,不要一会儿看血液酒精量,一会儿看事故‘流血量’。只是要清楚,酒精量把关不严,流血量肯定会上升。”有媒体人士评论说,希望应该出台更详细的司法解释,同时还应该约束权力、强化监管。
醉驾入刑”应由谁来解释?
专家表示醉驾入刑不能由法官自由裁量
刑法修正案(八)实施才半个月,醉酒驾车的入罪标准问题已引起了媒体、网友和法律界人士的高度关注和讨论。
一问:“醉驾入刑”解释权到底归谁?观点:解释权归人大而非最高法
分析媒体、网民对“醉驾入刑”问题的讨论,其中很重要的一个问题就是涉及立法本意的法律解释权到底归谁。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有专家表示,从这个角度分析,对刑法修正案(八)“醉驾入刑”的“标准理解”无疑应当出自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
《中国青年报》署名评论也认为,对“醉驾入刑”条款的理解直接涉及法律条文的本意。显然,它已经属于我国立法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也就是说,无论从情理还是法理而言,都不适宜由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进行厘清,而应由立法机关自身来释明法意。
二问:司法自由裁量权应当有多大?
观点:担心留下权力寻租空间
媒体和网民对“酒驾入刑”的大讨论引发的第二个追问是司法自由裁量权究竟应当有多大,附带条件的“酒驾入刑”条件应当是什么,会不会让法律变成橡皮筋,会不会助长以言代法和执法不公。
《新华每日电讯》刊登署名评论认为,如果不一刀切,如果醉驾入刑与否要视情节、后果而定,那么在现实国情下,所谓情节和后果极可能异化成权力和关系,视情节、后果而定极可能异化成视权力大不大、关系铁不铁而定,甚至视执法者的脾气、性格以及当时心情好不好而定,如此,那些有权的、有钱的以及社会名流们很可能成为受益者,不知会滋生多少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醉驾入刑”的公正性将大打折扣。公正是法律和司法的第一要义,公正性丧失显然比耗费更大司法成本的后果严重得多。
《法制日报》则发表了题为《消弭醉驾入刑执法争议亟需细化法律》的文章,也指出对于目前对醉驾入刑的争议,法律界人士呼吁进一步细化关于醉驾入刑的规定。
深圳涉嫌顶包司机血液酒精含量为0
15日,深圳市交警局通报称,5月13日发生的别克车撞飞母女俩,司机涉嫌顶包一事中,自称是事故中驾车的男子血液酒精含量是0。深圳交警呼吁知情人士积极提供线索,协助调查。
通报称,根据初步了解:该事故大约发生在5月13日21时许,在深圳南山区学府路社康中心门口,车牌号为粤B6D585的别克小车在倒车时,与由匡某(女)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并造成匡某及其乘客资某(女,系匡某女儿)受伤。
接到报警后,21时40分许,南山交警大队蛇口中队周警官到达事故现场,随即展开现场调查和勘察工作。在现场,周警官了解到肇事司机已经离开现场、伤者已被120送至南山医院,并收集到现场群众反映该事故有驾驶人酒驾、顶包等嫌疑情况。
周警官于22时10分许赶到南山医院对伤者进行调查。此时,张某红(女,粤B6D585小车车主)、孔某志(男,自称驾驶人)和另一名男子曹某营3人均在医院。周警官要求对这3名事故当事人都采取血液检测,22时30分血液提取完毕,并及时交相关专业机构进行检测。经过检测,自称是驾车人的孔某志血液酒精含量为0,曹某营血液酒精含量为0,车主张某红血液酒精含量为128.7mg/100ml。
深圳交警部门呼吁事故发生时的知情人士积极提供线索,协助开展进一步调查。(李晓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