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12日,欧阳松不慎从四楼摔下,身体多处摔伤,后被送往安福县某医院治疗,并做了腰椎骨折、左股骨干骨折和左距骨骨折切开内固定手术。术后,欧阳松突然感觉左大腿疼痛,经诊断为钢板断裂。2010年8月16日,又实施了第二次手术,并花去医药费3400多元。为此,欧阳松认为,医院在治疗过程中,使用缺陷钢板,导致其接受第二次手术,增加了痛苦,延迟了治疗时间,加重了经济负担,并落下严重的肢体伤残。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安福县某医院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3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4月28日,经法院调解,安福县某医院赔偿欧阳松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3万元。该款于调解之日付清。
作者: 李晓建 张保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