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将完善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明确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制定简易程序审理规则纳入“三五改革纲要”。随后,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改革被中央确定为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60项任务之一。
据了解,我国行政诉讼不设简易程序,且只规定了合议制一种形式,一切行政案件均适用普通程序,已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行政诉讼实践的需求。
试点通知明确,试点简易程序,一般采取法官独任审理。但赵大光指出,并不是所有第一审行政案件都可适用简易程序,都能突破合议制,而是兼采了实质标准和形式标准。实质标准要达到基本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权利义务明确。
形式标准要满足3类情形。一是涉及财产金额较小,或者属于行政机关当场作出决定的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给付、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案件;二是行政不作为案件,即请求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义务的案件。这类案件符合“基本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权利义务明确”的,才能适用简易程序;三是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案件。而采取独任审理的,要经过当事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