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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村支书被诉贪腐重审开庭仍称无罪

Click: 462     Date:2011/4/13 13:51:52
      旁听贪腐案两百村官受教育追踪

  在城乡改造过程中,原兰州市城关区拱星墩乡东岗镇村村支部委员会书记、城关区东岗街道东岗镇村党支部书记李宗云贪污3.9万、挪用资金50万,城关区法院一审以贪污罪、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宣判后李宗云不服提起上诉,兰州中院作出了“事实不清,发回重审”的裁定。昨日,该案再次在城关区法院开庭审理。法庭上,对于指控犯贪污罪、挪用资金罪,被告人李宗云依旧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该案将择日宣判。

  村支书被控贪污挪用53.9万

  现年57岁的李宗云,原系兰州市城关区拱星墩乡东岗镇村村支部委员会书记、城关区东岗街道东岗镇村党支部书记。据指控,2003年底,东金公路征用东岗镇集体土地时,李宗云利用职务之便,共计贪污约3.9万元。同时,在任职期间,李宗云于2003年11月10日私自以给兰州某房产公司借款为名,提取其所在的东岗镇村财务资金50万元,购置日产尼桑风度小轿车1辆,供其使用。

  首次开庭一审获刑7年

  在法庭第一次开庭审理该案时,被告人李宗云面对指控辩称无罪。对此,公诉机关出示了大量侦查期间获取的证据,并表示证据间构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够充分地证明李宗云犯贪污公款和挪用过公款的犯罪事实,其应受到法律的制裁。2010年4月9日,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公开宣判。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李宗云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村务资金,其行为分别构成贪污罪和挪用资金罪。故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和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判处李宗云有期徒刑7年。

  发回重审村支书仍称无罪

  一审宣判后,李宗云不服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兰州市中院经审理后,于2010年底作出了“事实不清,发回重审”的裁定。昨日,该案再次在城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昨日庭审时,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李宗云依旧辩称指控的犯罪事实不属实。李宗云称,指控其购买相机不属实,该相机确属公款购买,但是实际用于村上的重要活动,如元宵节耍社火时照相等,而指控其挪用50万购买轿车也不属实,当时房产公司负责人刘某找到其借钱,因该公司对东岗镇贡献很大,他同意借款给对方。之后,对方将钱款汇至汽车公司,购买了一辆轿车抵给了村上,该车也主要用于村上的日常事务,例如村上人家婚嫁所用等等,而产生的开支也由村上支付。对此,公诉人出示了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给房地产公司借钱一事,村委会领导班子并不知情。

  在法庭辩论阶段,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宗云的行为构成了贪污罪和挪用资金罪,应当数罪并罚。对此,李宗云的辩护律师提出,根据公诉机关补充侦查的相关证据证明,李宗云用2180元报销个人住院费属于贪污的这一情节,有相关依据支持其不构成贪污。其挪用50万元购置轿车,有东岗镇村的相关证明可以证实该车是村上在用,车辆日常支出的费用、司机的工资都由东岗镇村支付。本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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