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厉打击“老赖”规避执行行为,对更好地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在全社会形成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良好氛围,必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记者独家从最高人民法院了解到全国法院系统近年来反抗拒、逃避、规避执行的典型案例,并进行了深入采访,与读者一起走近执行法官这一群体,体味他们的办案艰辛,品味他们揭开规避执行“老赖”面纱的智慧。
申请执行人联手被执行人欺骗执行法官
虚假诉讼炮制假借条只为多分财产
本以为能多拿回点借出去的钱,最后却身陷囹圄。这样的结局,申请执行人李勇明做梦也没想到。
2010年4月9日,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妨害作证罪判处李勇明有期徒刑1年,被执行人丁浙良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为什么双双锒铛入狱?背后又有哪些鲜为人知的秘密呢?近日,记者奔赴嵊州进行了采访。
25万元借款子虚乌有
“丁浙良和李勇明的实际债务只有10万元,但起诉到法院的却是35万元。”嵊州法院执行庭庭长马红红对此案记忆犹新。
马红红翻开她手中的案卷告诉记者,2008年以来,嵊州法院受理的执行案件中,丁浙良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有4件,执行总标的为146.5万余元,李勇明是其中的一位债权人。
2008年3月10日,李勇明到嵊州法院起诉时,出示的证据是一张丁浙良向其借款35万元的借条,庭审前双方就达成了还款调解协议,法院就此作出了民事调解书。
案子很快到了执行阶段,此时,同样借钱给丁浙良的丁小祥向马红红反映,丁浙良和李勇明的借款是虚构的,还向法院提交了丁浙良写的情况说明。意识到其中可能有猫腻的马红红开始了外围调查。
“刚开始我去调查,李勇明还不肯承认。”马红红说,最终还是在丁浙良这边打开了突破口,他承认,丁小祥提供给法院的情况说明内容属实。
丁浙良说:“我欠丁小祥借款20万元,丁小祥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对我坐落在锦绣嘉园的房产采取保全措施。李勇明知道后也向法院提起诉讼,我只欠李勇明10万元,李勇明起诉时要求我写张35万元的借条,因为他认为,借款少的话,分到的可能就少。我同意了。”
李勇明一口咬定丁浙良向他借款有20万元,而向法院起诉时说的35万元借款是丁浙良要求他作假的,并非他的要求。
尽管李勇明一再狡辩,但在马红红脑中,案情已渐趋明朗。
原来,从2006年起,丁浙良因经营所需,分两次向李勇明借款10万元。2007年9月28日,嵊州法院在另一案件中,依法查封了丁浙良锦绣嘉园东苑15幢二单元501室的房屋。这让李勇明着急了,他怕自己借出去的钱“竹篮打水”,才唱了这样一出戏。
租房合同真假难辨
“这个案子,仅做外围调查,我就去了好多趟。”马红红告诉记者,在发现存在虚构债务情况后,2009年4月29日,嵊州法院决定对该案进行再审。7月15日,法院作出了撤销原民事调解书的判决。随后,该案被依法移交给公安部门立案侦查。
马红红觉得遗憾的是,当时丁小祥还举报丁浙良和李勇明伪造房屋租赁合同,但因法院的查处手段有限,房屋租赁合同真假难辨而没有认定。
马红红记得,当时丁浙良曾说:“李勇明为了优先分得债权,提出两人写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将坐落在锦绣嘉园15幢501室房屋租赁给李勇明,虚构房屋租期20年,租金10万元。但事实上,李勇明没有支付过10万元房屋租金,只是我欠李勇明10万元。”
“但这个房屋李勇明确实住过,大约住了半年左右,法院拍卖时他才搬出来。”马红红说。
记者在调查笔录中看到,李勇明对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释是:“因当时我借给丁浙良的20万元都是向别人借来的,当时丁浙良答应半个月内归还,但到期后丁浙良没有按时归还,为了归还20万元借款,我将自己的房子卖了,卖得的钱都用来还借款了。房子卖了后因为没有地方住,因此提出将丁浙良的房屋租给我住,约定房屋租金10万元,丁浙良向我借20万元就剩下10万元。”
锦绣嘉园的房屋在依法经过评估、拍卖程序后,2008年11月,以37万元的最高价成交,在还清银行欠款29万元,扣除诉讼费、执行费用后,还剩下4万多元。
执行过程中,李勇明向嵊州法院提交了房租费退款申请以及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以已向丁浙良一次性付清10万元房租为由,要求法院退还剩余的房屋租费。
“同样作为债权人的丁小祥一分钱也没有拿到,他反映房屋租赁合同是假的,但因为没有直接证据,很难查实。房屋租赁合同一签就是10年,这不符合常理。一般来讲,租房子都是一年一签。”马红红很无奈地说。
对这起执行案件抽丝剥茧后,马红红的体会是:被执行人虚假诉讼参与分配,发现的可能性很小,这类情况往往是真真假假混在一起,很隐蔽,很难被发现。但虚假诉讼规避执行危害又很大,不仅严重侵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也极大地损害司法的公信力。(袁定波)
民间借贷案成虚假诉讼重灾区
当事双方“配合默契”死不承认法院取证固证都难
拿着借条到法院打官司,本应理直气壮,但面对法官的询问,却躲躲闪闪,前言不搭后语。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发现疑点后,及时将案件当事人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结果,要账人非但没有得到全部清偿,自已反而先进了监狱。近日,安吉法院就该院首例虚假诉讼案作出宣判。以妨害作证罪判处李进有期徒刑1年;以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判处吴萍有期徒刑1年。
据统计,2010年浙江省法院系统依法查处虚假诉讼案件137件110人。其中,刑事制裁41人,民事制裁44人,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5人。
假借条类虚假诉讼高发
“民间借贷案件往往是虚假诉讼规避执行的高发区,因为借条最容易伪造,当事人与他人通谋后即可完成。”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聂纵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记者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孙维贤的公司在经营期间所负债务经金华中院、杭州中院审判进入执行程序的款项近亿元。为转移公司资产,逃避法院生效裁判执行,孙维贤与其父亲合谋,伪造他向其父任法定代表人的永康市外贸压铸厂借款2200余万元的借条。随后,他父亲依据该欠条向法院起诉。
聂纵告诉记者,当事人容易在上述案件中虚构事实,提起虚假诉讼。资不抵债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个人,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并由第三人提起诉讼,意图通过法院确认债权债务,以对抗其他第三人的真实债权。
制裁缺乏统一法律依据
“虚假诉讼规避执行影响很恶劣,有些案件甚至诉讼代理人都会参与进来。”聂纵表示,诉讼打假难点主要还是取证、固定证据。因为虚假诉讼中当事双方很默契,如果双方死不承认,执行法官往往很难下手。
在聂纵看来,由于法律规定不明,制裁虚假诉讼缺乏统一的法律依据,也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做法各异。由于虚假诉讼案件多数是当事人之间的互相串通所致,一般不存在申诉的可能。能否发现裁判错误,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与案件结果有利害关系人的告诉和再审程序的启动。但民事诉讼法没有赋予被虚假诉讼侵害的案外人以提起诉讼和申请再审的权利。
“黑名单”曝光诉讼造假
聂纵认为,反规避执行有必要将虚假诉讼行为纳入社会诚信体系,建立社会诚信机制。在社会诚信数据库还没有建立之前,法院可以将虚假诉讼当事人的基本信息提交给人民银行,由其提请各商业银行作风险提示。
同时,在法院内部将虚假诉讼者予以公示,不仅可以在立案系统有效预防该类案件,还可以在今后该类人员出庭作证时,将其视为不诚信证人,对其证言严加审查。必要时,可以将这些制造虚假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予以曝光,有过虚假诉讼的失信记录将上“黑名单”保留几年,加大其不诚信诉讼的成本。
反规避执行需公检法合力
“因为法院没有侦查权,对虚假诉讼取证、固定证据缺乏必要手段,而如果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问题就能迎刃而解。”聂纵认为,由于当前对虚假诉讼行为是否应当给予刑事制裁以及如何进行刑事制裁,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司法实践也较为混乱。因此,在修改有关刑事法律之前,有必要从司法层面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协调和联系,就虚假诉讼的查处、移送达成共识,甚至作出统一规定。
记者获悉,去年7月7日,浙江省高院和检察院制定下发的《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明确,为逃避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进行虚假诉讼,套取、转移财产的,按照刑法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理。(袁定波)
惩治虚假诉讼相关法律有缺陷
孟绍群 制图
社会诚信的缺失是虚假诉讼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一些人企图借助民事诉讼的合法外衣,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动机正在得到强化。此外,虚假诉讼行为人所追求的不法利益,与虚假诉讼的成本相比,存在巨大反差。
而民事诉讼相关制度的缺陷,也为虚假诉讼提供了空间。在虚假诉讼中,当事人为达到非法目的,往往在举证时下足功夫,以躲过法官的合法性审查。有的当事人甚至不提交任何证据,而只是通过当庭自认的方式便达成调解协议,法官很难判断双方是否存在真实的民事关系。
我国现有的民法通则及其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虚假诉讼未作具体规定,而自愿原则是民事诉讼调解的原则之一,这一局限性也容易被虚假诉讼者利用。
此外,从我国现行刑事立法来看,对虚假诉讼也没有规定具体的刑事责任。(刘欣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