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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的彭振(化名)把自己的QQ号卖了4500元。两天后,他觉得卖亏了,就用“申诉”成功“索回”了QQ号。买来的号用不了,买家无奈报了警。
QQ号码是虚拟财产,法律未明文规定予以保护,法院最终判了彭振“侵犯通信自由罪”。
QQ号卖亏了,他再“偷”回来在郑州工作的彭振打算卖QQ号挣一笔钱。他想起自己的QQ号已经用了多年,并且是5位数的。2010年7月份,彭振在网上发了个帖子,称有QQ号出售。
不久,买家姜峰(化名)以4500元人民币成交,彭振把QQ号码、密码、密保问题等都交给了姜峰。
两天后,彭振后悔了,他觉得这号卖亏了。越想越不甘心,彭振就在腾讯网站上对该QQ号码进行了“申诉”。在填写了各项资料后,该QQ号码被彭振成功索回。为了防止姜峰继续使用,彭振还设置了新密码。
姜峰发现这个QQ号上不去后,让彭振帮忙申诉,可他一直推托。无奈,姜峰报了警。昨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以“侵犯通信自由罪”判处彭振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
虚拟财产的保护,法律存在缺失
主审本案的郑州市二七区法院郭法官说,这是我省首例盗窃QQ号码案,也是该院审理的首例涉及虚拟财产的案件。
我国刑法中,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产。但由于目前法律尚未将QQ号码等虚拟财产纳入刑法保护的财产之列,QQ号码还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产保护对象。因此彭振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郭法官还说,我国法律目前在对虚拟财产的保护方面存在缺失,虚拟财产实际价值的鉴定也是司法实践当中的一大难题。
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巩蔺娜说,随着我国法律体制的不断健全,可以对相关法律条款进行补充,或者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加以明确。 (河南商报 记者 刘瑶 实习生 叶凡 通讯员 南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