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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首例 丨贩卖“乙基氟胺酮”被判刑

来源:绵阳涪城法院     Click: 187     Date:2024-01-10 13:57:27

四川首例 丨贩卖“乙基氟胺酮”被判刑绵阳涪城法院 2024-01-08 16:38 发表于毒品变异速度加快人民法院打击不留空白


家都知道2021年5月11日,氟胺酮被国家列入管制,贩卖氟胺酮即可构成贩卖毒品罪。

近日,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贩卖“乙基氟胺酮”的案件。被告人彭某、周某在成都从乐某处购买了两次共计约250克的上述物品,回到绵阳后再将其小包分装多次贩卖给党某、杨某,党某又贩卖给范某等多人吸食。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彭某与周某的家中和车上搜查出大量该物品,到案人员均对其称为“k粉”。

换个马甲你就拿我没办法

众所周知,氯胺酮(俗称K粉)、氟胺酮(号称改良K粉)被国家正式列管,贩卖氯胺酮、氟胺酮即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什么是乙基氟胺酮?


为逃避法律制裁,犯罪分子对氟胺酮进行化学结构修饰成为目前国家未列管的“乙基氟胺酮”向吸毒人员贩卖,以期攫取暴利。乙基氟胺酮,化学名为2-邻氟苯基-2-乙氨基环已酮,是一种与氟胺酮外观、化学分子结构、性质都高度相似的新型化合物。外观都是白色结晶粉末状更气人的是它们就连性质也是一样“坏”

法网恢恢 疏而不漏


庭审中,被告人乐某、彭某均提出其贩卖的物品并未被国家列管,不应当构成贩卖毒品罪。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乐某、彭某、周某、党某等人贩卖的乙基氟胺酮属未被国家列为管制,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品或精神品。其与氟胺酮、氯胺酮不仅外形相似,且效用相仿,吸食后均具有使人兴奋、头昏、意识麻木等效果,对公民健康足以造成现实的危害。虽然,案涉乙基氟胺酮属新型化学合成类物质,案发时尚未被列管,但各被告人交易时均将其当作国家列管的氯胺酮(K粉)贩卖,构成贩卖毒品罪,但属犯罪未遂。法院最终判处几人有期徒刑六年至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相应罚金的不等刑罚,同时对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近年来,新型毒品不断出现,涉新型毒品犯罪时有发生。不少犯罪分子为牟取暴利,妄图通过钻法律空子达到自身不法目的,殊不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在此,涪小法告诫广大人民群众:人民法院对毒品犯罪“零容忍”,希望大家远离毒品,珍爱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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