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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集中宣判一批黑恶势力犯罪案件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首犯获刑25年

Click: 381     Date:2018-12-05 11:21:07

12月3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挂牌督办,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管辖,并提起公诉的张树辉等22名被告人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一案,由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出庭。

龙圩区法院依法判决本案首犯张树辉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其余21名被告人分别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判处24年至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4年3人,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3人。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树辉曾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6个月,2006年4月减刑释放后,雇请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追讨1996年至1998年发放高利贷的旧债,同时发放新的高利贷。2006年至2010年,张树辉先后出资成立“鸿展公司”和“鸿诚公司”,将其雇请的组织成员安排在两公司,依托公司继续以“套路贷”等方式发放高利贷,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初步形成。

2011年,被告人王海宗通过合作方式成立“香城公司”加入到张树辉的组织中,逐渐在梧州市及周边形成了以张树辉为组织者、领导者,以亲属、朋友为纽带,以“鸿展公司”“鸿诚公司”“香城公司”为据点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先后实施诈骗17宗49起、寻衅滋事4起、非法拘禁4起、敲诈勒索7起、强迫交易两起、聚众斗殴1起,先后向社会公开非法高利放贷总额高达人民币4亿余元,获取利息1亿余元。此外,该犯罪组织成员还实施了6起违法行为。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树辉组织、领导人数较多且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成员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对梧州市及其周边多家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造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社会、经济、生活、司法秩序,应依法予以严惩。被告人张树辉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和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全部罪行承担法律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当天,广西自治区高院组织全区法院开展黑恶势力犯罪案件集中宣判活动。法院对6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以及4人敲诈勒索案等一批恶势力犯罪案件进行了集中宣判。

据了解,截至11月底,广西法院一审受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26件377人,涉及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等罪名。已对11件166人进行了一审宣判;一审受理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5件38人,一审已宣判4件22人;一审受理恶势力团伙案件158件869人,审结80件37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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