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将于2016年3月1日实施—— 拒绝家暴:要拿起法律武器!
家暴现状普遍存在,弱势群体的权利亟需保护。
提到家庭暴力,或许有不少人觉得这件事儿根本不可能出现在自己的生活中,然而,一组数据让人触目惊心:全世界有60%到70%的女性遭受过亲密关系者的虐待。
我国2.7亿家庭中,24.7%的家庭存在家暴,其中90%的受害者是女性。我国每年有15.7万名妇女自杀,其中60%的妇女是因为家庭暴力;家暴致死约占妇女他杀死因的40%以上。
如此庞大的受侵害群体,让家庭暴力成为一种社会隐痛。然而,“清官难断家务事”“家丑不可外扬”等传统观念,使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在酝酿20年后才进入立法程序。经过两次审议后,2015年12月27日,反家庭暴力法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159位与会人员中,有158人对这部法律投了赞成票。此次立法,其破冰意义毋庸赘言。
亮点一、对身体和精神的侵害都属于家暴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草案一审稿列举了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侵害身体的行为,同时删去“精神”侵害的规定。这在很大程度上意味着,家暴形式仅仅局限于对身体的明显伤害。
草案二审稿吸收各方建议,将“精神暴力”纳入家暴形式。新华社发文称这一变化体现了“社会法治的进步”。
按照国际通行标准,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经济控制等一切造成或可能造成受害者身心痛苦的行为,均被视为家庭暴力。草案二次审议时,有与会人员建议将“性暴力”和“经济控制”也纳入家暴范围。然而,现实生活中,相比身体伤害,性暴力及经济控制是更具有隐秘性的家庭暴力手段,当事人常因无“客观”证据而让法官无法采信。因此,有些与会人员提出,对家庭暴力的范围不宜界定得太宽,家庭暴力应当是达到一定危害程度的侵害行为,否则缺乏操作性。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在定义家庭暴力时,以“等”字设计了开放式规定,这给未来性暴力、经济控制等家暴形式纳入立法,留下了足够的解释空间。
亮点二、同居者遭遇家暴也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这一主张的基本理由是,随着社会观念的变迁,婚前同居或者“只恋爱、不结婚”的现象日渐流行,这些群体间的暴力伤害同样多发、严重,与家暴并无本质区别。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曾对984名女性犯罪嫌疑人的样本分析显示,被捕前曾是家暴受害者的占35.7%。其中,受害率最高的是处于同居关系中的女性,占19.1%,其次是未婚女性,占13.9%,名列第三的则是离婚或处于分居状态的女性。由此可见,恋人之间和离异夫妻之间发生暴力的频率和严重程度,远远超过一般家庭成员之间。
权衡各方意见,草案二审稿扩大立法保护的范围,在附则中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其实,2015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就明确在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中发生的暴力犯罪,视为家暴犯罪。此次立法吸收了《意见》的表述,将这种范围的表述上升为法律规定,必将有助于执法。
(原标题:首部反家庭暴力法:同居者遭遇家暴也受法律保护)
本文来源:最高检网站责任编辑:黄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