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使用辅助软件计算刑期
确立“三步式”,计算有公式
督促量刑规范化改革,省高院新建月报制度
昨日(17日)华西都市报记者从省高院获悉,今年3月1日,(四川)省高院针对全省量刑规范化改革的情况,列出了10项标准,对今年2月的案件受理情况、试行案件的受理数据和效果,进行了收集整理,并将向全省通报。
省高院表示,建立这样的每月通报制度,一方面是为了督促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实行,另一方面也是在做好实证分析的同时,为《细则》的完善提供依据。
去年12月1日,《省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开始全省试行。从2009年试点到现在,量刑规范化改革在我省已开展了近两年。
从法官凭经验的“估堆式”量刑方法,到刑期可以用电脑公式算出来,省高院刑二庭庭长白宗钊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已经逐渐得到规范,量刑程序也不再神秘。”
确立“三步式” 量刑不再是“办公室作业”
“起点刑、基准刑、宣告型,这是全国首次确立了‘三步式’的量刑步骤。”白宗钊庭长说,在最高法颁布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中,第一次明确规范了量刑步骤。去年12月,《细则》试行以来,现在全省都已经采用了这套量刑步骤。
过去传统的量刑方式,主要依靠法官根据案件事实和量刑情节进行综合评判,一次性估量宣告。这种“估堆式”的量刑方法,主要凭借的是法官个人法律素养和实践经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较大。
因为没有独立的量刑步骤,一些经验不足的基层法官,很难把握量刑的轻重,因为这样的弊端,过去的量刑方式曾被诟病为“办公室作业”。
而如今,“三步式”量刑步骤已经在全省法院试行:首先,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其次,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最后,再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这就建立了规范、准确、有序的量刑方法,现在的试点案件在判决前,也都要按照这套步骤,标明量刑依据。
有公式百分比 刑期可用电脑软件算出来
“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这一量刑的核心环节已经有了公式。”白宗钊庭长说,现在的刑期计算,已经不再仅仅依靠法官的经验判断,而是有一套较为严格的公式规范。除细化了15项常见罪名的量刑标准以外,还对未成年人犯罪、65岁以上的人犯罪、预备犯、未遂犯等25种常见量刑情节,划出了量刑百分比的增减范围。
“按照《细则》的规定,我们开发了一套软件,刑期可以算出来。”昨日,成都武侯法院的法官张熙杰,演示了量刑辅助软件的计算流程。首先在电脑里录入案件的基本信息,譬如罪名、金额等,确立基准刑,然后录入被告人的量刑情节,电脑就将根据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最后电脑会自动给出量刑结论和计算过程。
同时,独任审判员和合议庭,可以在10%的范围内对电脑给出的量刑结果进行上下调整。
“换句话说,因为有了确定的公式和百分比,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得到了规范。”
白宗钊庭长说,相对过去来说,《细则》的试行,让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缩小了。譬如在《细则》中,对于初犯,犯罪性质较轻的犯罪,规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5%以下。如果被告的这一情节得以确认,就意味着法官只能在15%以下的范围内,施以减刑。这样,刑期怎样增减以及增减的幅度,都有了依据。
《细则》出现210次“可以”给法官裁量预留尺度
只有10000多字的《细则》,“可以”一词出现了210次,而在量刑情节适用一节中,这一词语出现的频率最高,譬如:“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五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60%”;“65岁以上的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等等。这意味着独任审判员或者合议庭在进行量刑时,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对增减百分比进行再判断。
“在这些地方使用‘可以’,而不是应当或者必须,给法官的裁量留下了尺度。”白宗钊说,刑事案件量刑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其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但对社会危害程度的判断,仅仅依靠《细则》中的条款,并不能完全平衡。
在量刑情节中设定百分比范围,而不是固定的一个点,在一些涉及实践的环节加上“可以”,量刑就更为灵活,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得到了保证。
但同案完全同判并非就是绝对公正,“可以”一词的使用,又保留了人的因素,对法官的经验和素养表示信任,避免走向另一个极端。
控辩方建议刑期 庭审不再只重定罪轻量刑
去年“两高”、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和《关于加强协调配合积极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通知》,这就建立起了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
“程序的改革,让以前庭审程序中重定罪,轻量刑的情况,得到了改善。”省高院刑二庭法官谭勇说,现在全省法院的刑事案件庭审,有关量刑的事实要独立进行调查,控辩双方都可以就“量刑”提出建议,并成为法官进行量刑判断的参考。而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在办案时,也将更注重对可能影响量刑的证据的收集,以便为庭审和判决提供依据。
在过去的刑事案件庭审中,关注的重点在于罪名的认定,这往往让被告辩护人感到欲辩乏力,最多只能就相关的量刑情节作出“从轻”的建议。而有了《细则》的规范,控辩双方对量刑的刑期范围都可以有初步判断,辩方律师就可以在庭审时,直接说出从轻多少以及建议的刑期。而在检察机关的起诉书中,也将给出自己的量刑建议。
对于涉及试点罪名的案件,法院在送达起诉书时,一般要一并告知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有的法院还制作了量刑情节提示书一并送达被告人。法院在作出判决时,判决书上也将详细说明量刑的理由,让被告清楚是怎么判的。
新闻回放两条《意见》将量刑纳入庭审
2010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将量刑纳入法庭审判程序,使法官量刑从“估推”到“精确计算”,避免因不同的法官由于学识、素养、经验不同,对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得出不同结果。
两会留声
改革增强透明度避免“暗箱量刑”
在本月的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汪夏认为,同案趋于同判是司法公正的应有之义。这一改革就是通过法庭量刑程序的设置,让诉讼各方直接参与到量刑活动中,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有效避免“暗箱操作”,最终确保量刑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
全国政协委员刘明华表示,如果法官对量刑方法理解上有偏差,那么在司法实践中也会存在偏差。全面推行量刑规范化改革,必须在法官培训上加大力度。乔汉荣代表建议,应尽快出台进一步规范职务犯罪量刑工作的相关规定,解决量刑幅度过宽、渎职犯罪量刑轻刑化等问题。
报告链接
对量刑畸轻畸重强化监督
2011年高法报告中指出,全面推行量刑规范化改革,制定量刑程序规则,确立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量刑方法,规范法官裁量权,促进量刑公平公正。
高检报告指出要积极支持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改革,起诉时依法提出量刑建议,促进量刑公开公正。规范量刑建议工作,强化对刑事审判特别是量刑畸轻畸重的监督。(记者 肖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