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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出差死亡工伤认定引官司

Click: 307     Date:2015-09-22 13:53:19
 员工出差期间,因突发疾病死在了住宿的旅馆,这是否属于因工死亡?事后,依据公司提供的法医学鉴定报告,有关部门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死者非因工死亡。死者家属不服,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公司单方面提供的鉴定结果存在较大矛盾,不应成为认定死者洪某是否工伤的依据,且公司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死者系非因工死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终,法院判决有关部门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员工出差 突发疾病死在宾馆

  洪某是蓬溪县天福镇人,事发时系绵阳市某商贸公司员工。

  2013年5月8日,洪某等5人被公司派往盐亭县城安装空调。工作期间,洪某因安装空调外机时抵碰到肋部。5月14日晚饭后,洪某回到住宿的旅馆,与同事杨某玩了一会儿军棋,不久杨某离开。次日早上8时许,洪某被发现死于旅馆房间内。

  2013年5月23日,经警方、公司、死者亲属三方一致同意,由盐亭县公安局委托法医学鉴定中心对洪某的遗体进行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

  2013年5月24日,商贸公司又委托法医学鉴定中心提取洪某尸体心血进行检测,鉴定中心作出的(药)毒物分析报告显示,死者心血中检出乙醇,浓度为395.8mg/100ml”。

  2013年7月1日,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确认在排除中毒的情况下,洪某死亡原因多系心脏传导系统病变及双肺痰栓堵塞所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

  认定醉酒致死 亲属不服打官司

  2013年7月12日,洪某的妻子王某向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市人社局受理后,向商贸公司发出举证通知。

  根据公司提供的证据,市人社局认为,洪某并非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故认定其为非因工死亡。

  王某对工伤认定结果不服,遂向盐亭县法院提起诉讼。

  王某诉称,商贸公司从公司利益出发,不公正地将不真实的心血检材送验,导致市人社局采信证据,认为洪某系醉酒致死,故其理由不能成立。同时经洪某的工友证实,死者在死亡前几天的工作时,因安装空调外机致肋骨受伤并请假,故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市人社局作出的“非因工死亡”认定。

  2014年4月7日,盐亭县法院作出行政裁决书,认为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2014年5月23日,市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为法医学鉴定报告证明死者洪某心血中检出乙醇浓度为395.8mg/100ml,故依旧认定洪某为非因工死亡,并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醉酒致死证据不足 要求重作工伤认定

  对市人社局重新作出的工伤认定,王某表示不服。2014年9月18日,绵阳市中院指定该案由安县法院管辖。

  安县法院公开审理认为,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程序合法,但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且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死者洪某受公司委派出差,出差期间居住在公司安排的旅馆内,也是为了完成公司为其安排的工作,故洪某住宿旅馆应视为是工作的延续。

  法院同时认为,同一鉴定中心出具了(药)毒物分析和死因鉴定两份报告书,但鉴定结论存在矛盾。此外,(药)毒物分析报告系商贸公司自行委托,且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鉴定报告的合法性,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洪某死亡与心血中酒精含量有关,故原告诉称的洪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突发疾病死亡,应视为工伤的理由成立。

  安县法院由此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市人社局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责令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一审宣判后,市人社局不服,上诉至绵阳市中院。法院审理认为,鉴定的委托人和送检人均系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的商贸公司,现无证据证明所送检材的来源及提取检材的时间、地点等情况,且该鉴定结果存在较大矛盾,不应成为认定死者洪某是否为工伤的依据。

  此外,商贸公司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死者洪某系非因工死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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