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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一年来:看守所的变化有多大

Click: 376     Date:2014-03-19 10:21:12

社会义工来到看守所与未成年在押人员一起包饺子。 人民视觉

看守所,一个鲜为人知的场所,却是观察一个国家法治文明水平和人权保障程度的重要窗口。

作为法院终审判决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场所,看守所在服务诉讼和人权保障方面承担着不可替代的职责。诉讼活动的所有影响均会在这里折射出来。

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对看守所的法律地位作出明确规定,对公安监管规范执法、保障在押人员权利提出新的更高要求。

一年过去了,看守所实施新刑诉法的情况如何?

日前,由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和大连市公安局主办的“看守所实施新刑事诉讼法专题研讨会”在辽宁大连举行。从与会人员的发言中,能够感到,看守所实施新刑诉法的情况良好,短时间内变化巨大,受到了社会各界特别是法学界法律界的好评。与此同时,与会人员对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安监管工作提出了许多意见建议。

律师会见,还困难吗

基本实现律师与在押人员“想见即见”

针对我国刑事诉讼领域长期存在的“会见难”问题,新刑诉法作出规定,普通刑事案件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这“三证”即可会见,律师会见时不被监听。

“在调研中,我们发现,许多看守所对律师会见室进行了必要的改造,拆除或关闭了录音设备及监控设备的音频传输功能,确保律师与在押人员的交流不被监听和录音。”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说。

据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局长赵春光介绍,2013年,全国看守所安排辩护律师会见总计100多万次,未发生因看守所原因致使律师不能在法律规定时限内会见的情况。

一些看守所还通过微博、QQ等发布看守所动态,建立律师会见网上预约系统,为律师节省了不必要的等待时间,避免了律师会见与办案机关提讯的时间冲突。

“在押人员与律师会见,可以知晓案件进展情况,解除法律上的疑惑;还可以了解自己家庭的状况,平息担忧。这些都有利于消除监管隐患,维持良好监管秩序。”石家庄市公安局监管支队支队长刘兴华说。

“新刑诉法实施后,基本实现了律师与在押人员‘想见即见’,律师会见数量大幅增加。”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程雷说,会见次数的变化对监管民警的工作带来较大压力。

“个别律师通过会见给在押人员传递物品;在押人员知悉自己家庭的一些不利状况,产生情绪上的波动,危及监管安全。”在调研中,一些民警反映。

“目前还存在律师会见室数量严重短缺、会见室与讯问室比例失衡、会见室建设不规范等问题。”陈卫东说,根据《看守所建设标准》,讯问室平均每25至30人一间,会见室平均每50人一间,但调研发现,大部分看守所的会见室设置未能达到这一要求。

“山东枣庄某看守所,只有一个会见室,有一次为了见当事人,我排了一整天队。”有着多年刑事案件办案经历的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青松说。

新刑诉法规定,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及重大贿赂犯罪,律师会见应当经办案机关批准。“只要是贿赂案件,办案机关基本上都按照‘特别重大’限制会见。”调研中,一些监管民警反映,司法解释应该对什么是重大、特别重大案件,在金额和证据方面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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