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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首例环境污染追究刑责案犯罪嫌疑人被捕

Click: 370     Date:2013/7/19 10:41:52
 新华网杭州7月18日电(记者裘立华)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检察院17日以污染环境罪对犯罪嫌疑人邓善飞批准逮捕。这是今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件后,浙江省首例因环境污染而追究刑责的案件。

    邓善飞今年35岁,广西灵川县人。今年5月初,他花了12万元从姐夫手中转让了一个磨盘加工厂。所谓磨盘生产就是利用电解的原理,在铁板上镀上金刚石、硫酸镍、氯化钠、糖精、高锰酸钾等物质。磨盘做好后需要用清水清洗磨盘,而这些清洗完的废水中就含有重金属“镍”。

    经调查发现,在邓善飞的磨盘厂里有12个电解桶,工人每做好一组磨盘都进行清洗,含有重金属的废水直接排到了厂外的水沟中去,附近则是成片的居民区。

    “邓善飞的厂规模并不大,然而危害却很大。”浦江县人民检察院办案检察官毛巧英说,“邓善飞在6月18日最后生产了一个晚上就停产了。4天后他的厂被环保部门查获。虽然停产了,我们依旧在三个地方提取检测出了重金属污染。”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邓善飞经营的磨盘加工厂在生产过程中非法排放含重金属的严重危害环境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达到构罪标准。

    据办案人员透露,今年1-6月份,浦江相关部门共拘留相关污染企业主130多名,表明了要改善环境,打击污染行为的决心。然而修正案出台之前,“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界定比较模糊,类似邓善飞这样的情形很难找到可以定罪的法律,他们大多被处以行政处罚,止步于公安机关,“污染成本”很低。

    “修正案”以及“解释”出台以后,检察机关可以依照法律参与监督办案,如果构罪的话,面临的刑罚将十分严厉。根据法律规定,邓善飞可能面临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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