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蓝港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在网络游戏“西游记”的官方网站及游戏中,使用了六小龄童在电视连续剧《西游记》中所塑造的孙悟空形象,六小龄童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使用自己塑造的孙悟空形象,并赔偿损失100万元。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蓝港公司在网络游戏中使用孙悟空形象的行为不构成对六小龄童本人肖像权的侵犯,而六小龄童也不能举证证明其名誉受损,因此一审判决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不服一审判决的六小龄童向市一中院提起上诉。市一中院认为,法律之所以保护肖像权,是因为肖像中所体现的精神和财产的利益与人格密不可分,而当某一形象能够充分反映出个人的体貌特征,公众通过该形象直接能够与该个人建立一一对应的关系时,该形象所体现的尊严以及价值就是该自然人肖像权所蕴含的人格利益。
但是,蓝港公司所使用的“孙悟空”形象,由于与六小龄童饰演的“孙悟空”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虽然六小龄童扮演的孙悟空形象深入人心,但也正是因为这些差异,导致了在同样的观众范围内,能够立即分辨出蓝港公司所使用的“孙悟空”不是六小龄童饰演的“孙悟空”,更不能通过该形象与六小龄童建立直接的联系。所以,市一中院终审维持原判,认为蓝港公司使用的“孙悟空”形象并不能直接反映六小龄童的相貌特征,故不构成侵犯其肖像权。(记者 骆倩雯 通讯员 杨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