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办案检察官介绍,位于师宗县雄壁镇小阿舍村委会私庄村的私庄煤矿,因在防突设施建设不到位,被相关部门暂扣并责令停产整顿的情况下,违法组织工人进行生产、掘进。2011年7月至11月10日期间,张四兴、戚谷明、孙石奎在明知煤矿存在煤与瓦斯突出重大隐患的情况下,先后安排无资质的陈某等3人在2号井副井1747水平工作面(事故发生地)打孔释放瓦斯压力,并安排同样无资质的殷某带着七八个工人在该工作面上掘进。2011年11月10日,发生特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35人死亡,8人被埋于井下的严重后果。
法院一审开庭后,根据查明的事实经合议庭评议后择日宣判。4月13日,判决书下达,富源县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7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遂判决煤矿法人代表梁永辉有期徒刑6年,其他6名责任人分别被判处3至5年不等有期徒刑。(蒋琼波 田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