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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社副总编涉嫌杀人被羁押6年因证据不足获释

Click: 248     Date:2013/3/21 9:14:19
3月20日中午,在被羁押6年后,原中国电子报副总编常林锋恢复了自由。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常林锋故意杀人罪、放火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常林锋被当庭释放。

  虽然判决书只字未提非法证据排除,但常林锋的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赵运恒律师认为,这是自2010年7月1日开始实施《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来,非法证据排除的一个成功案例。

  一审被判死缓,上诉称被刑讯逼供

  2007年5月16日凌晨,北京市海淀区某住宅楼的一个单元内起火,楼内的很多居民被烟熏醒。辖区消防队接电话后出警,消防员于5时14分到达现场。几分钟后,火势得到控制。消防员用消防钩检查地上是否有余火时,发现在一层楼梯拐角处,有一具烧焦的尸体。消防员未再移动尸体,并叫来了警察。

  尸检结果表明,烧焦的尸体被确认是住在该楼3层的中央财经大学女教师、42岁的马某,其身体已大部分严重炭化。法医鉴定结论为:不排除是被扼压或掐勒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死后焚尸。此外,消防部门调查显示,起火点就是尸体被发现的位置,火灾原因被认为具有放火嫌疑。

  警方随后展开调查,发现此次火灾还有3人因烧伤入院,其中一人就是马某的丈夫常林锋。常林锋的面部、四肢被烧伤,表皮大部分脱落。

  警方调查后了解到,常林锋和马某于1988年结婚,2001年育有一子,其子患有先天性自闭症,事发时在青岛治疗。夫妻俩经常争吵。因认为常林锋有重大作案嫌疑,警方于2007年6月29日将其传唤,并对其监视居住。

  常林锋被监视居住了近3个月,其间,他始终不承认自己杀人。2007年9月26日,他被刑拘并被送进看守所。两天后,他由无罪供述转向有罪供述。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记载,常林锋的有罪供述称,2007年5月15日,常林锋因为工作忙,当晚11时许才回家,妻子说自己的一位深圳朋友带孩子来京治病,想借住家中。常林锋当时没有表态,于是妻子说“能不能住在这里你给句痛快话”。由于反感这种语气,常林锋与妻子发生争执,从扔东西到互相厮打,直至马某被掐死。在考虑了两三个小时后,因为当晚风大,常林锋便想到了制造火灾现场造成妻子逃生时被烧死的假象,把妻子的尸体背到一楼并点火。

  2010年5月,在火灾发生3年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常林锋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放火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此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还判决常林锋赔偿火灾中另一名伤者35万余元。

  被判死缓后,常林锋提起上诉。常林锋称,自己在公安预审期间作出的有罪供述,是在办案人员刑讯逼供下违心作出的,自己没有犯罪。

  2009年4月26日,北京市一中院宣判前,常林锋手写了一份23页的应诉书,详细记述了自己遭遇的刑讯逼供。

  赵运恒律师说,在此案侦查期间,常林锋在开始的3个多月里没有做过有罪供述,只在2007年9月底至10月初的10来天里作出有罪供述,此后三四年时间里,再也没有做过一次有罪供述。因此,从时间段上看,无罪供述远比有罪供述稳定。至于这10来天里作出有罪供述的原因,常林锋自己多次陈述,其有罪供述是在刑讯逼供、诱供、超强审讯的情况下作出的。“超强审讯”结束后,常林锋即否认了这10来天里的供述,并不断向检察机关反映逼供的事实。

  赵运恒律师说,由于《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10年才开始实施,所以,尽管律师提出了刑讯逼供问题,法庭仍作出了有罪判决。

  随后,常林锋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辩护人认为,侦查人员刑讯逼供、诱供的证据确实充分,由此获得的非法证据应依法排除;作为定案基础的尸体检验报告、现场勘验报告、火灾原因认定报告等,均缺乏严谨性、科学性、排他性,依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本案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突出,无法排除,根据现有证据无法得出排他性的唯一结论。

  2011年4月14日,北京市高院以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为由,裁定发回重审。

  重审中,赵运恒律师再次提请法院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由于案情复杂、出庭证人较多,法院曾多次开庭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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