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华涉嫌受贿一案,于2012年9月25日由灵璧县人民检索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定,被告人李华在任萧县交警大队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多次索取、收受他人贿赂90余万元和购物卡3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李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全部退赃,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蒋斌 何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