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9日,原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在北京市西城区法院起诉被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侵犯其名誉权。原告诉称,被告于2010年9月28日开始,先后在其网站上发表了题为《360浏览器涉嫌借色情网站推广遭公安立案调查》、《360浏览器涉嫌借色情网站推广遭公安调查》、《360浏览器涉嫌借色情网站推广公安介入调查》等文章,假借“新闻”之名,捏造事实并侮辱原告。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公开赔礼道歉、支付赔偿金人民币1元、支付公证证据保全费2107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西城区法院受理该案后,被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位于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赛格科技园,即使有侵权行为,其侵权行为地也应是上述地址,西城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案件移送至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院审理。
2010年12月29日,西城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裁定,认为本案为名誉权纠纷案件,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管辖,因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原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属北京市西城区法院管辖范围,故西城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一审作出裁定后,被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出上诉。(高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