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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宜紫金矿业案博弈始末:创下多个历史之最

Click: 283     Date:2012/10/17 9:55:39
 2010年9月21日,受台风“凡亚比”影响,信宜紫金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宜紫金”)所属银岩锡矿高旗岭尾矿库发生溃坝,给下游村庄带来了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010年10月9日,信宜市政府向信宜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为“9·21”信宜紫金矿业溃坝事故中受灾的灾民索赔,一时全国瞩目。

  历时近两年,备受关注的信宜市政府状告紫金矿业案如今终于接近尾声。

  9月12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金集团”)一次性赔付2.43亿元,其中1.85亿元将支付给受灾村民。目前赔款已全部到位,绝大部分款项也将于今日发放到受灾村民手中。

  业内称,该案件首开国内以诉讼手段解决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善后赔偿的先河,是国内法制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

  案件创下多个历史之最

  这是《公司法》2005年修订后,第一次对上市公司子公司提起法人人格否认的诉讼,相关判决意义重大

  “在我国,生产安全事故的赔偿问题绝大部分是通过行政途径解决的。”茂名市司法局相关负责人表示,“9·21”系列索赔案件,是通过诉讼途径来解决生产安全事故的赔偿问题,在我国司法史上并不多见。

  钱排镇镇委书记梁志毅认为,“如果按照行政手段来处理赔偿问题,灾民得到的赔偿将少得多。”他透露,在灾难发生后,紫金方面并不想走法律程序,是在信宜市政府的坚定决心下应战的。

  在法援机构的协助下,受灾群众纷纷向信宜市法院起诉,在灾后几个月内,共立案2497宗,灾民索偿标的总额高达3.42亿元。

  茂名市司法局负责人表示,“案件数量庞大,开创了我省法律援助案件数量之最,涉及群众多和社会稳定等各方面,代理过程中要考虑的因素非常多。”他介绍,该案的审理还创下了我省多个纪录:立案数量最多、出庭律师最多、庭审时间最长、证据资料最重、原告最多。

  负责审理此案的信宜市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吴明说,他从未遇到过这样重大复杂的案件。“突然面对这2000多宗案件,既要通知原告参加诉讼,又要追加被告,压力大得不得了。”

  吴明说,每次开庭双方律师加起都有60多名,而且其中有很多紫金集团请来的专家型律师、名牌律师。第一次开庭,知道有这么多律师,“我们合议庭的3个法官心情很复杂。”

  吴明表示:“我们只是基层法院的小法官,却要对阵这么多法律专家,不仅要重新学习很多法律知识,也对我们驾驭法庭的能力提出了极大的挑战。”

  为了使案件顺利审理,平时习惯方言的法官们苦练普通话,力求在法庭上清楚准确地表述相关法律专业术语。

  “9·21”系列案共有2497宗案件,不仅原告人数众多,而且每个案件的被告也是数量众多,其中上游达垌村案件的被告有11名,下游双合村案件的被告有28名。

  原被告均提供了大量的证据,除数量庞大的个案证据外,仅通用证据材料就厚达一米多,且在庭审中各方面的材料还在不断增加。

  记者在信宜市人民法院看到,案件相关的文书重达10多吨,从地上堆到了天花板上,占满了两个房间,而这仅是该案卷宗的一部分。为了印刷这些文书,信宜市人民法院用坏了2台专门买来办理此案的复印机。

  不仅要处理的文件多,该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也极其复杂。信宜市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该案是2010年7月1日起《侵权责任法》正式实施后的第一件大案。

  灾民方代理律师团代表马晓燕律师介绍,该系列案的案由是民事侵权案件,既涉及构筑物倒塌侵权,又涉及高度危险侵权;既涉及人身损害赔偿,又涉及财产损害赔偿。

  在各被告侵权责任的认定上,关于该如何适用法律,尤其是下游双合村案件中,石花地水电站应不应该承担责任,成了该系列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

  紫金集团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关系到灾民能否实际拿到赔偿款的问题。因此,紫金集团的连带责任问题,能否适用公司法的法人人格否认的相关规定,是系列案件最重要的争议焦点。

  “这是《公司法》2005年修订后第一次对上市公司子公司提起法人人格否认的诉讼,相关判决意义重大。”案件起诉后,有资深法律人士评论称,国内上市公司普遍采取设立独立法人资质的全资子公司进行经营管理,信宜紫金是紫金矿业在广东开展相关业务而设立的子公司,一旦信宜紫金法人人格被否认,则意味着通行于国内上市公司的母子公司管理构架被否认,将对国内资本市场产生重大影响。

  此外,原告的诉讼主体、原告的赔偿标准、财产损失的证据认定等问题,也是必须解决的重要法律问题.

      8次庭审确定事故责任

  最大的成果不仅仅体现在15宗案件悉数调解终结,还有所有人身损害的赔偿根据起诉书的金额获得足额赔偿

  立案后,该案的原告(即受灾群众)的代理工作由茂名市律师协会具体负责,广东省律师协助负责专业指导。原告方的代理人由广州律师、茂名律师协会、信宜律师组成了法律援助团,代理该系列案。

  经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后,“9·21”系列案件在信宜市人民法院前后历经8次开庭。

  遵循先易后难的原则,法院首先审理钱排镇达垌村5人因灾死亡的人身伤害案。首批5个案件于2011年7月进行第一次开庭,连开5天后休庭。

  2011年12月27日上午,该批案件第二次开庭后,被告与原告本人当庭达成了调解协议,5宗案件的原告均按诉讼请求共计318万多元全额获得了赔偿。

  2012年1月4日,下游双合村15宗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开庭。由于涉及到石花地水电站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被告信宜紫金公司追加了石花地水电站及其合伙人作为被告,参加庭审的被告多达28个,与上游案件相比,此次开庭的案件更加错综复杂。

  省政府“9·21”调查组出具的《茂名市“9·21”信宜紫金矿业有限公司银岩锡矿高旗岭尾矿库溃坝事件调查报告》、《9·21茂名信宜钱排镇银岩锡矿高旗岭尾矿库溃坝原因专家鉴定报告》、《信宜市石花地水电站溃坝事件的调查报告》是认定各被告责任的关键证据,有关该证据的效力问题,是案件争议的焦点。

  随着庭审的推进,紫金集团应否承担连带责任,成为案件的重中之重。在讨论中,灾民方律师团唐耀强律师提出,信宜紫金公司是新设成立,而不是由信宜宝源公司和东坑金矿公司合并成立,信宜紫金公司的法人人格被否定,应由紫金集团承担连带责任。

  马晓燕表示,这次庭审固定了“9·21”系列案件的主要事实和证据,有关该系列案件的侵权事实和承担责任的依据均以此次庭审确定的内容为准,以后的案件,只需要重点审查赔偿的具体数额。

  此次庭审结束后,被告信宜紫金和紫金集团与原告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当事人顺利得到了总计约949万多元的赔款。

  茂名市司法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在该次调解中,最大的成果不仅仅体现在15宗案件悉数调解终结,而是按广东省2011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以当中一名城镇人口死难者的赔偿作全部死亡灾民的赔偿参照样板,所有人身损害的赔偿根据起诉书的金额获得足额赔偿。

  2月13日至15日,溃坝上游达垌村520宗财产损失案开庭。财产案件的重点是财产损失数额认定,由于灾民们的房屋和财产大多数都在尾矿库溃坝洪水中毁损了,这给原告的举证造成了极大的困难。

  为了准备财产案件的证据材料,从2010年10月开始,钱排镇政府及信宜当地有关政府部门以及原告律师团,一户一户登记、取证,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基本确定了原告的损失数额。

  在财产损失案法庭上,律师团提交了灾民财产损失核查登记表、灾民损失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灾民房屋损失核查登记表和房地产估价报告等重要证据。

  3月19日,下游1957宗财产损失案开庭,到3月30日休庭,4月2日接着审理,到4月19日基本审理完毕,两次共历时30天。

  在完成追加原告主体后于7月3日至4日复审上游案件,7月6日复审下游案件,当天中午时分,随着审判长宣布庭审结束的一声锤响,象征着在该法院立案的2477宗财物损失索赔案件悉数审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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