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News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瞒报事故的惩处已较完善

Click: 282     Date:2012/9/7 14:06:32
 近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就回答网友反映地方上谎报、隐瞒安全事故问题时表示,全国人大、国务院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十分重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针对瞒报、谎报事故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惩处和责任追究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007年6月,国务院公布施行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年年收入60%—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了加大谎报、瞒报事故惩处力度,2010年7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第29条规定,对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恶劣的,要依法从重处罚。2011年6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了《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2011年11月又公布施行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要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谎报瞒报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条例规定的上限给予行政处罚,目的就是为了严厉惩处和追究瞒报、谎报事故的单位和有关人员,从制度上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瞒报、谎报事故的违法行为。(记者蔡岩红)

CopyRight © 2002-2025 四川春雷律师事务所 Sichuan Chunlei Law Firm Co., Ltd.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 秘密网络科技 ICP备:蜀ICP800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