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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前受贿罪的特点及防治对策

Click: 2103     Date:2010/3/4 11:46:50
论当前受贿罪的特点及防治对策
 
四川春雷律师事务所  汪飞律师
 
摘  要: 受贿犯罪是古今中外都存在的一种犯罪,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的不断发展,贿赂犯罪呈现出增长趋势。针对近年来国家工作人员, 特别是领导干部受贿犯罪层出不穷、屡禁不止的问题, 本文对受贿犯罪的新特点从犯罪领域广泛化、犯罪形式多样化、犯罪手段间接化、犯罪趋向集团化进行了较为详尽的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其防范对策进行了初步的探索。笔者认为,对贿赂犯罪的防治在策略上要求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在实施手段上打防并举,以防为主。只有这样党的廉政建设才能落到实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改革开放才能顺利完成。
关键词: 当前    受贿罪    特点    预防  对策
 
 
 
第一章  前言
 
1.1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近年来, 形形色色的受贿犯罪案例不断见诸报端, 大有屡禁不止、前“腐”后继之势。受贿犯罪的盛行, 不仅助长了不正当竞争, 阻碍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和发展, 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 还严重地破坏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 信。探索当前受贿犯罪的新特点, 并对其加以有效防范, 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
1.2            国外研究现状
1.3            本论文所要解决的问题与思路
本文笔者在综合自己所学知识和参考大量文献的基础上对我国当前受贿犯罪的特点及防治对策进行了初步的探索。本文在研究方法上,力求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兼顾历史和未来、立足中国与借鉴外国。在思路上,以我国当前受贿罪新的特点入手, 分析贿赂犯罪的危害性,指出我国惩治受贿的不足,阐明自己相应的完善措施。

第2章                     当前我国受贿罪的特点

2.1            犯罪领域广泛化
过去贿赂犯罪多发生在企业等经济部门,而近些年已向权力容易商品化的热点领域和部门扩展,发生的领域逐步扩展到各个行业、领域和环节。金融、建筑等热点领域仍是贿赂犯罪的高发区。党政领导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是贪污贿赂犯罪的多发点。一些不法分子为非法办理金融业务或骗取巨额贷款,不惜用重金贿赂金融部门等领导干部。如去年案发的宁波金融大案涉及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就达12人。可以说,巨额贿赂已成为许多金融大案的“催化剂”。同时,贿赂犯罪在建筑领域愈演愈烈,据有关部门统计,近年我国检察机关查处的10多万件贿赂案件,涉及建筑业的竟占63%。一些包工头为非法获取工程项目的开发、承包、经营权,不择手段,以钱铺路,向有关主管部门及其主管领导行贿,国家公职人员在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发包过程中,收受贿赂,玩忽职守的案件不断增多。以往较少发生贿赂犯罪的新闻、文教、卫生部门等“清水衙门”,此类犯罪也不断增多。值得注意的是,在反腐败斗争中顶风作案,边打边犯已成为当今贿赂犯罪的一大特点。
2.2            犯罪形式多样化
2.2.1“感情投资”式的贿赂
行贿人多是利用贿赂对象婚丧嫁娶之机或生日、生病之时, 尤其是在春节、中秋等传统节日, 以祝贺慰问或问候的名义将红包送到他们手中。由于在某些特殊的时候对他人以礼物或红包的形式表达自己对他人的关注是中国人的一种传统礼仪, 因此该形式具有较大的隐蔽性, 为很多贿赂犯罪者所采用。
2.2.2 以借为名, 进行贿赂
由于民事上的借贷和借用容易和贿赂犯罪交织在一起难以区分, 因此贿赂双方有时以借为名, 进行贿赂。案发后, 行、受贿双方往往咬定是借贷借用关系, 以逃避检察机关的审查。有时行贿受贿双方还能出具书面协议来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 这就需要司法机关深入调查取证, 透过表象深挖其“借贷借用”关系的本质了。
2.2.3 以正常现象掩盖隐藏的贿赂
这种贿赂形式把行贿受贿行为寓于正常的人际交往或正当的经济行为中, 不易被人察觉但贿赂双方心照不宣。如行贿人高价购进某贿赂品然后以低价卖给受贿人, 借表面上的合法正当买卖关系隐藏贿赂犯罪。又如: 借用“赞助”、“投资”、“捐赠”或“赠送”为名, 掩盖受贿犯罪。
2.2.4 以“财产性利益”或“非财产性利益”进行贿赂
财产性利益是指可以用货币计算的能满足人们需求的利益。如: 提供劳务、旅游观光、出国留学等。反之, 非财产性利益则是指不能以货币计算的能满足人们需求的利益。如提职晋级、授予荣誉、招聘提干、户口迁移等。近年来最为泛滥的“非财产性利益”贿赂是“性贿赂”。
2.3            犯罪手段间接化
间接收受贿赂是指受贿人将所要接受的财物巧妙地通过第三者转给自己。在这种行为中, 第三者往往是受贿人的亲属。行为人在接受贿赂时, 自己并不亲自出面, 佯装不知情, 而将亲属推到前台。一旦事发,双方均称两者之间没有预谋,互不知情,而犯罪人亲属则可“丢车保帅”, 将责任揽到自己身上, 给司法机关的工作带来一定难度。目前,领导干部“身边人”参与作案现象普遍。这些领导干部的“身边人”利用其特殊的身份,通过为他人走后门、批条子、揽项目、提官职等等,从中大肆收受钱财,败露以后往往转移赃款,隐瞒真相,为腐败分子推卸责任。不少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甚至情人,往往成为权钱交易的中介,对高官腐败和腐化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
2.4  犯罪趋向集团化
近些年贿赂犯罪中群体性犯罪呈蔓延发展之势,窝案、串案比较突出,行贿人向几人甚至几十人行贿的窝案串案大幅度上升。许多案件往往是查处一案,带出一批,查处一人,挖出一群,“拔出萝卜带出泥”。 这些犯罪分子互相勾结、共同作案,腐败犯罪出现团伙化。在陕西省的“宝马彩票案”中,杨永明为了取得彩票承销权向多人行贿的系列案,仅起诉到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的大案就有6件,包括陕西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原主任、副主任等人落马。再如,原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副行长胡楚寿受贿案中,先后有原农发行行长助理于大路、中国瑞联电子公司副总经理王刚、中国电子租赁公司副总经理赵东明、深圳亚捷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俊杰、北京美禾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国安等多人被追究刑事责任。而在人民法院2004年审结的福建省周宁县原县委书记林龙飞受贿案中,仅审理认定向林龙飞行贿的当地党政干部、职工就达68人。
2.5  犯罪行为国际化
随着我国加入WTO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国际间的各种交往活动日益增多,经济进一步趋向全球化,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贿赂犯罪跨地区跨国境实施,犯罪手段和犯罪活动不断国际化。据有关部门不完全统计,2001年全国有4000多名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潜逃,携带的赃款达人民币50亿元之巨,其中大部分逃往国境外,近半滞留在美国,其财产也大半放在美国银行。实践表明,贿赂犯罪国际化不仅表现为洗钱、大量的腐败资金外移以及腐败分子纷纷外逃等,更为严重的是,有的国家公职人员竟然在国外利用职务便利,大肆侵吞我在国(境)外注册的国有企业资金,造成这些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甚至使一些国(境)外的国有企业及其国有资产失去有效控制。有的国家公职人员与国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相勾结,共同侵吞我国国有资产。有的以严重损害我国经济利益甚至国防利益为代价,利用职务便利接受外资、外企等人员的贿赂,使外资、外企大占便宜目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流失。

第3章                     受贿罪的社会危害性

3.1  对职务廉洁性的破坏
从实践看,贪污贿赂犯罪等腐败现象,已经成为当代中国最大最严重的社会政治污染,是长期影响长治久安的心病,对党和政府的执政合法性构成了最大的政治挑战。我国今年来恶性发展的受贿犯罪大有超过贪污罪的趋势,不仅使社会腐败现象更加蔓延,而且给党和政府带来了巨大的危害。第一,破坏党的廉政建设,动摇了了党的执政地位。贿赂犯罪给党的廉政建设带来巨大的压力,随着贿赂现象的蔓延,党内的腐败现象一旦形成风气,它就会消磨党的意志、瓦解党的队伍、动摇党的执政地位。第二,妨害政府工作的有效进行,影响政府的形象。随着贿赂行为的蔓延,在国家机构内部会形成一种办事必先贿,无贿不办事的不良风气,导致公共事务运作效率低下,办事不公正,搞暗箱操作。这将大大削弱政府的工作效率,同时也影响政府在群众心目中的威信,并由此而产生了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不信任。
3.2    对经济生活的危害
贿赂犯罪对经济的破坏主要是对经济秩序的破坏。而对经济秩序的破坏比直接的经济损失严重的多。贿赂犯罪既可能导致局部经济规划受阻或者变形扭曲,也可能对全局经济规划施压,通过扭曲经营搞乱市场经济,破坏经济秩序,使社会经济发展在某些方面或某个环节上发生混乱,导致资源人为紧张,生产成本上升,流通环节增加,物价层层上涨,造成经济管理失衡,经济政策走样。最终它必将阻碍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事业和改革开放发展的历史进程。
3.3    对社会文化和道德将设的危害
贿赂犯罪的蔓延将会导致社会道德水准的下降,公众法律信念的淡漠以及社会凝聚力的降低。由于贪污贿赂等腐败现象随处可见,人们将由义愤变得麻木、冷漠,逐渐习惯于在腐败的环境中生活,容忍腐败甚至利用腐败来为自己谋取好处。这种态度反过来又将助长腐败现象的蔓延。最后形成人人都对腐败无可奈何,作为一种无法改变的既成事实被接受下来,进一步使社会公众产生消极悲观和愤世嫉俗的心理,使人们失去人生理想和目标,产生疑虑、消极、失落、冷漠等不正常心态,进而产生一些模糊认识甚至可能发展成为与腐败同流合污的地步,进而形成腐败文化,产生腐败现象的“臭豆腐现象”——闻之则丑,嚼之即香。
 
第四章  受贿犯罪主客观原因分析
 
4.1 主观方面的原因
4.1.1  放松思想改造,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思想恶性膨胀
从一些受贿犯罪者看他们一般都具有较高的文化知识和专业水平,在各自的岗位上都能独当一面,可以称得上是业务上的好手,但他们都有一个共性的问题,那就是不注重学习,特别是不注重政治学习,不注重自己世界观的改造,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思想恶性膨胀面对复杂的外部环境和个人工作、生活上的一些挫折,迷失了正确的政治方向,在关键时刻把握不住自己,最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有的犯罪份子自认为应该得到提拔重用而未被提拔重用,因而心理失衡,以身试法;有的犯罪份子是带着一种“你捞我也捞、不捞白不捞”和“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市侩心理索贿受贿。他们不思工作,不干工作,一门心思想着如何利用职权多捞钱财。有的甚至作风腐化,生活糜烂,沉醉于吃喝玩乐,打麻将搞赌博,养情人包“二奶”,缺少“经费”,邪恶的念头由然而生,以身试法,走上违法犯罪的不归路。
4.1.2  不注重道德修养
受贿犯罪的人多数具有大学学历,都有一定的地位和身份,他们走上犯罪道路不是因为不懂党纪国法,而是因为他们的道德修养低下。从他们贪污受贿的所作所为来看,什么公仆意识、党性意识、服务意识在他们的思想观念里都已荡然无存。他们原本也是一些优秀青年,他们走上犯罪道路的过程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从这些犯罪者的交代来看,每个人对自己的第一次贪污受贿的经过都记忆犹新,交代的最清楚,最详尽。而多次犯罪之后,他们已不再记得那么清楚。这说明,他们走上犯罪道路的那一刻也是有过思想斗争的,他们的道德天平并非一开始就倾向犯罪的一边。正是由于他们平时不注重道德修养,放松对自己的要求,才一步一步陷进犯罪的泥潭。
4.1.3  法制观念淡薄,存在侥幸心理
在被查处的受贿案中,这些受贿者都不是法盲,都知道什么是犯罪,也知道犯罪的后果,但他们之所以明知故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心存侥幸,他们认为向自己行贿的都是自己的老同学、老朋友、铁哥们,绝不会出卖自己。还有一种心理,认为行贿和受贿双方是一个利益共同体,你给我钱,我给你办事,互利互惠,为了双方的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行贿方不会出卖我。他们没有深思,行、受贿双方的心理基础是不一样的,双方之间的关系完全受利益支配,毫无情义可言。一位行贿人坦称:那些接受他贿赂的人让他从心底里看不起,而那些不接受他贿赂的人,虽然不一定使他得到他想得到的利益,但他却从心底里敬佩他们。
4.2 客观方面的原因
4.2.1  立法不够完善
我国新刑法,扩大了贿赂犯罪的主体范围,为打击贿赂罪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犯罪份子日益狡猾,为逃避法律制裁,犯罪手段和犯罪形式日趋隐蔽,新刑法对贿赂犯罪的规定,仍需不断完善。第一,罪状表述不够合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采取财物或其它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这里的其它手段指的事财物以外能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一切利益。可见受贿的范围在该法中已被扩展,体现立法者的立法倾向,而刑法至今都未对贿赂的范围进行扩张,造成部门法之间的冲突。第二,我国受贿罪罪名过少。就个人受贿罪我国刑法就规定了受贿罪一个罪名,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刑法规定的罪名数无疑是很少的。受贿罪是一种很复杂的犯罪,如果罪名设置过少可能会导致的在本质上是受贿罪的行为没有被规定进来,并会将复杂的受贿行为作非常抽象的规定。不利于受贿行为的类型化和具体化。第三,没有规定资格刑。在我国刑法中,对于依赖国家工作人员这一资格实行犯罪的受贿犯罪,刑法没有规定剥夺政治权利。这就为其再犯留下了隐患,不利于犯罪的预防。
4.2.2  社会监控和分配制度不够健全
首先,表现在社会控制制度弱化和监管制度存有漏洞。受贿犯罪受社会控制能力的影响和制约,社会控制能力强,就能较有效地控制受贿犯罪。当前,我国社会正处在转型时期,一些制度性规范不完善,社会监控制度过于弱化,使得权利对权力的监控力不足,像在公职人员的选拔、业绩评估和考察、权力违法的遏制以及权力受腐败行为侵害的救助等方面,尚未建立起严密的权利参与和保障制度。其次,表现在社会分配制度存有缺陷。分配制度的弊端,是诱发公职人员职务犯罪心理的催化剂。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以及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不同社会成员之间和不同地区之间的经济收入拉开了越来越大的距离,尤其是个体、私营企业和承包经营者迅速富裕起来,还有一些走私等经济违法犯罪者暴富,强烈刺激原来有经济优势、社会地位较高的部分国家工作人员。为了平衡心理,补偿“分配不公”引起的损失,少数人便产生“用我的权换你的钱”的心理,在这样的心理、意识的支配下,只要有小小的诱惑,就会铤而走险,不惜以身试法。第三,表现在社会环境和社会矛盾的交织,增大了受贿犯罪的诱发力。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体制正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由于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市场经济的负效应与计划经济的弊端同时存在,各种社会矛盾交织在一起,使受贿犯罪的诱发力增大。此外,私有观念的存在,以及一些社会不正之风的助长,诱发了部分公职人员的贪婪心理。一些公职人员把正常的私有心理和私有观念内化为贪婪的自私自利心理。在这种不良心理支配下,外化为贪污贿赂等犯罪行为。
4.2.3  打击不够严厉
一个时期以来,贿赂犯罪呈高发态势,固然与当前我国经济体制大变革这一时代大背景有关,而司法实践中对贿赂犯罪打击不力,也是导致贿赂犯罪案件不断增多的重要原因之一。长期以来,我国司法机关在查办、处理贿赂案件时,存在一手软的倾向,即对行贿犯罪查处偏轻。据《检察日报》2006年7月25日披,近年来,法院对职务犯罪案件判处免于刑事处罚、适用缓刑的比率从2001年的51.38%,上升至2005年的66.48% ,4年间上升了15.1个百分点,仅2003年至2005年的短短3年间,全国就有33518名职务犯罪被告人被宣告缓刑。如此高比例的使用缓刑和免于刑事处罚,无疑大大削弱了打击腐败的声威和力度,对腐败分子的震慑也大打折扣。对贪官污吏的这种“宽容”,当然会助长那些胆大妄为之徒大搞腐败的胆量,从而使官场腐败进一步蔓延发展,给国家和人民造成史加严重的损失和危害。据《特区文摘报》载文披露,2003年全国平均每月处分一名省部级高官,平均每天有7名县处级以上官员落马,平均每天查处114起职务犯罪案件。官场腐败如此严重,是新中国建国以来不曾有的。
 
第五章 当前预防和遏制受贿犯罪的对策
 
5.1  加强道德法制教育,强化反腐意识
5.1.1  抓思想政治工作教育,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
领导干部自身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蜕变是产生人格扭曲的根源。要重视并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政治思想教育,用邓小平理论武装他们的头脑,教育他们把江总书记“三个代表”落实到工作实践中去,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使其在行使权力过程中,过好“金钱关、美女关、人情关”,增强防腐抗变的免疫力,在错综复杂的社会生活中自重、自勉、自省、自警。
5.1.2  加大对公民道德与法制教育的宣传力度
法制宣传工作是预防工作中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宣传教育工作是一项基础性工作,是提高全社会法制观念,培养廉政意识的主要手段和途径,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只有做到深入持久,方能起到潜移默化,润物细无声的稳固效果。今后要进一步加大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宣传力度,做到形式多样,广开渠道。努力在全社会营造一个自觉维护公务活动廉洁性的良好氛围,不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不断加强自身修养,增强自我约束力,时刻把自己摆在“公仆”的位置,同时,也需要每一个公民都自觉加入到反行贿受贿,反不正之风的行列中来。从自我做起,切断受贿的财物来源,坚决抵制受贿及索贿的行为,对国家工作人员形成有效的监督,为深入持久地开展打击受贿犯罪创立良好社会环境。
5.2  完善立法,健全法律制度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索取他人财务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的,是受贿罪。笔者认为我国刑法对受贿罪的相关规定已不能满足当前打击贿赂犯罪的需要,需不断完善。第一,扩大受贿财产的范围。广义上的财物本来 与财产性利益同义,但在实践中一般将财物解释成货物或有经济价值的物品,这显然不能适应反腐败的需要。日本的判例就认为贿赂包括一切有形的或无形的利益,除金钱财物外,还有提供担保、介绍就业、介绍有利职务、宴请、艺妓表演、嫖妓等。笔者认为将我国受贿罪中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改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其他财产性利益,更能说明受贿犯罪实质,符合刑事立法精神。第二,增加受贿罪的罪名设置,使受贿罪成为一类罪。关于具体罪名设置可以参考日本、德国以及我国台湾、澳门的立法。笔者认为主要可以增设以下几个罪名:单纯受贿罪、职前受贿罪、职后受贿罪、斡旋受贿罪。第三,规定对所有受贿犯罪均可以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根据现行刑法,附加或单处剥夺政治权利仅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杀人放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犯罪分子。这样以来,只有对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受贿犯罪分子才能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而绝大多数受贿犯罪分子斗不能适用这一刑罚。这种规定忽略了受贿犯罪职务性的特点。所以,笔者建议,凡是受贿犯罪,均应当(或可以)并处或单处剥夺政治权利。
5.3  完善国家工作人员管理和监督制度
一,建立财产透明制度。明确规定凡政府公职人员都要公开财产,以便社会监督。它有两方面的作用:第一,可起到早期警报作用。据此可以看出一个公职人员的消费水平和生活方式是否与其薪金收入水平相符合。如不相符,即应要求本人作出解释,或对其进行认真的观察。第二,当明知他有贪污舞弊行为,从而产生非法收入或资产,但拿不到确凿证据时,这也可以作为起诉的根据。二,建立回避制度。法律规定回避制度是为了防止公务人员利用其地位和职务为自己的亲属谋取好处。应回避的亲属范围一般包括:父母、夫妻、子女、兄妹、叔婶,舅、甥、岳父母、女婿、儿媳、继父母子女、异父或异母兄弟姐妹,等等。三,加强社会监督。主要包括政党间相互监督、新闻监督、上下级相互监督、公众监督等。详细划分社会监督,形成较为完善的社会监督体系。
5.4  加大对受贿犯罪的查处和打击力度
5.4.1  提高受贿犯罪的发现、查处概率。
1、严格检察制度,提高受贿犯罪的发现概率。目前检察机关查处受贿案件的线索绝大部分都来自于人民群众的举报。但是由于害怕报复、碍于人情等因素,知情群众的举报并不是很积极,并且即使举报了也往往采用匿名的方式,这大大限制了检察机关的查案范围,增加了其调查取证的难度,也降低了检举材料的可信度。对此,我们应该效仿香港的检察制度,制定严密的保密措施,限制非办案人员对检举材料的接触,对泄密者给予严厉惩处,给提供重要线索的群众以一定经济奖励等。
2、独立行使检察权,提高受贿犯罪的查处概率。尽管在立法中,检察权应该是不受任何外来影响,完全独立行使的。但实际上,由于检察机关的经济、人事方面还依靠于行政机关,于是它不可避免的会受到行政机关对它的牵制,这大大影响其办案力度和深度。我认为检察机关要真正的独立行使职权,首先就要将检察机关的经济脱离地方财政,其经费预算应直接从中央财政中取得。其次,在人事方面,检察机关人员的进入、级别晋升不应该为行政机关的组织部门所左右,而应该独立进行。这样,除去了后顾之忧,检察机关就可以轻装上阵,一心一意打击受贿犯罪了。
5.4.2  提高受贿的实际成本,严厉打击受贿犯罪
所谓受贿成本,指的是个人因为其受贿行为而需要付出的代价。它除了受贿的直接投入外,还包括法律处置成本(法律成本)、经济处罚成本(经济成本)、精神或名誉损失(精神成本)、未来收益损失(养老金、住房和医疗保险等),以及因为受贿所付出的道德代价。人都是趋利避害的,受贿人也不例外。在受贿以前,他必然会思考这种行为可能给他带来的后果。针对受贿人的这种心理,我们应做到以下几方面内容。在法律处置方面,不受外来影响,严格执法;在经济处罚方面,除了要追缴违法所得以外,还应该给受贿人处以严厉的财产刑,使其得不偿失;在精神惩罚方面,可通过媒体将受贿人公布于众,使其身败名裂。这样,潜在受贿人考虑到受贿实际成本如此巨大,必然不敢轻易受贿。
5.5  加强反腐败斗争的国际合作
    随着贿赂跨国犯罪形势的日益严峻,贿赂犯罪分子潜逃国境外现象的不断增多,惩治和预防贿赂犯罪加强国际间的合作变得尤为重要。据不完全统计,1998年以来,检查机关在国内有关机关和国境外有关部门的配合下,成功抓获了潜逃国外的腐败分子70余人。加强惩治和预防贿赂犯罪的国际合作,一是要针对腐败犯罪分子外逃等腐败犯罪新的动向,从维护政治、经济和金融安全以及国家根本利益的高度门提高对打击和预防跨国腐败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积极推动反腐败国际合作进程。二是要进一步加强基础工作,建立腐败犯罪数据和情报交换机制,及时有效地掌握和控制腐败犯罪动向加以及犯罪分子的外逃活动。我国当务之急是要建立富有成效的数据和情报收集机制,提高对腐败犯罪分子潜逃出境情报的掌握和控制能力,为寻求国际合作、坚决打击跨国腐败犯罪打下良好基础,三是要加强国际间的金融合作,特别要建立和完善反跨国洗钱、反资金外逃的金融制度,有效阻断贿赂犯罪分子的黑钱白化渠道。四是要加强对贿赂犯罪防控的国际经验交流,吸收国际上惩治贿赂犯罪的经验,更新惩治贿赂犯罪的技术手段,建立互信合作机制和国际间惩治贿赂犯罪的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提高贿赂犯罪的防控水平和效率。五是要探索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正式或非正式途径的反腐败国际合作机制门提高打击和预防跨国腐败犯罪的能力。六是要抓住落实《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生效实施这个契机,加强研究该公约的内容及其同中国法治的协调问题,加紧提出适应该公约要求的可行性方案,尽快地促成这个公约的正式运行及其实施效能的切实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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